拒绝退“首付”的装修款

2017-03-17来源 : 互联网

西安市民孙女士购得房产一套,与市内一家装修公司签订相关工程合同协议,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并部分包料,甲方提供其余材料,工程期限总计70天,合同工程造价为35700元。并当即开票付款10%*付即3570元,送某品牌电饭煲一台。签订合同之后,孙女士因为个人原因至今并未施工。时过两年,孙女士此房一直未装修,于是想退回签合同*付款3570元,但屡次沟通无效,装修公司因为年底清账等种种原因**退还*付款。

此案中的消费者能否拿回“*付”款,要看收款凭证上是怎么写的。如果写的是“定金”,则不能退。按《民法》和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“定金”适用“定金罚则”,即“定金对双方均有约束力,消费者中途违约定金不退,经营者中途违约双倍返还定金。”可以说,“定金罚则”是市场交易的基础性原则,是**交易双方平等权利和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**,理应依法执行;如果写的是“订金”或“*付款”,则可以协商退款。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,按照“适当向消费者倾斜原则”,即便是“定金”,经营者并未进行实质性成本付出时,也应考虑为消费者退款,否则**诱导营销和不当得利,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。当然,如经营者确实已进行了量房、设计、出图、备料等工作,有一定成本付出,那么可以适当扣除合理的经营成本。

按照《消法》规定,如消费者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,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,也可以向属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,或直接向人民**起诉。对于有相似经历的消费者,省消协提示,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,装修公司业务人员在宣传展业时会采用各种优惠和话术,部分消费者难免被打动而签约,随后又后悔。因此,省消协提醒消费者,在选择装修公司时,不妨多走几家,三思而定。正所谓:装修合同冷静签,莫因优惠遭欺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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