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,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,省环保厅、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制定了《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该《办法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 2014年12月25日上午,在陕西省*****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陕西省环保厅新闻发言人、副厅长李孝廉就陕西省**的《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(试行)》进行说明。
记者从会上获悉,今年以来,在环保部的部署下,对接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,我省**了一系列相关政策,其中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是我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,在环境管理中扩大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。
李孝廉指出,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,我省企业规模、类型不断增多,由城市发展至村镇、偏远地区,与日益增加的排污企业相比,我省环保机构相对起步较晚,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编制偏少,有限的环境执法人员已经不能满足对所有污染源的全方位监督管理。
据了解,该《办法》共15条,对有奖举报的对象、途径、原则、奖励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。
举报范围
《办法》第二条规定,有奖举报的范围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大气污染、水污染、固体物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。具体的违法行为包括了“擅自停运、闲置、拆除污染防*设施,超标排放污染物”等十类违法行为。对于这些违法行为,《办法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进行举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