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办学校招生不得使用欺骗误导性用语

2017-04-05来源 : 互联网

从省教育厅获悉,民办高校、*立学院和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**作为行政许可事项,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。各民办学校依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广告法》等法律及省教育厅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,自行印制招生简章和广告,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宣传活动。

省教育厅要求,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,应注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全称、办学地址、学校类型、办学内容、主管部门、办学许可证号。注明招生专业、招生人数、开设课程、学习形式、学习期限、招生对象、招生范围、收费项目和标准、联系电话、联系人、毕业(结业)证书类别和颁发的办法等内容。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,必须****、准确清晰、规范合法;不得夸大其词,不得使用“*大”“*好”“**”“**”等用语欺骗、误导学生和家长。

不得有“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”“高薪就业、****”等明示或暗示**性**;不得许诺与教育、培训、升学、考试相关的信息内容;不得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、成人高等教育、现代远程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;不得宣传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的联合办学、中外合作的教育项目。各民办学校印制的招生简章和广告,应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登载。招生简章和广告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,对其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,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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